4+1隻大模型介紹:律師與法師和他們的模型助手

4+1隻 大模型 #律師與法師和他們的模型助手 Claude-3.5-Sonnet、Chat4o、Copilo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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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+1隻 大模型 #律師與法師和他們的模型助手

Claude-3.5-Sonnet、Chat4o、Copilot、Gemini Advanced及第五隻 NV的

當作專業法律人的隨身助手,妳你會覺得哪一隻針對以下問題的答問及續問續答的內容較為放心?

實際問題是這樣子

#國家標準的條文內容拿來訓練模型是否侵害第三人的著作權?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》

助手出場⋯GenAI助手陸陸續續出場⋯每位答題速度都很快,不用三分鐘(甚至是幾秒鐘,下個問題的對話,再來統計答問的時間)

#Claude家族代表上場

1、《Claude-3.5-Sonnet助手的表現》

#問一:「國家標準」的條文內容,拿來訓練模型,是否侵害第三人的著作權?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》

答一:

這個問題需要考慮幾個方面:

1. 著作權保護範圍:通常純粹的法律條文、規範等不受著作權保護,因為它們被視為事實性資訊。然而,國家標準可能包含一些解釋性或創造性的內容。

2. 公共領域:許多國家的國家標準被視為公共領域資訊,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。但這並非普遍適用於所有國家或所有標準。

3. 合理使用:即使某些內容受著作權保護,出於教育、研究等目的的使用可能符合合理使用原則。

4. 特定國家法律:不同國家對國家標準的著作權保護可能有不同規定。

5. 授權情況:某些國家標準機構可能已授權使用其內容進行特定用途。

考慮到這個問題的複雜性,我建議:

1. 檢查特定國家對國家標準著作權的規定。

2. 查看相關標準機構的使用條款。

3. 考慮咨詢法律專業人士,以確保合規。

您是否需要我就某個具體方面提供更多詳細信息?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

#問二:根據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之規定,前述問題如何依法解釋?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》

(PS.. Claude問一的答一內容沒有參考價值,那麼就要往具體的方向展開,將問題的核心重點,對Claude繼續拷問😄

答二:

根據中華民國(台灣)的著作權法,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解釋這個問題:

1. 著作權保護對象:

根據著作權法第9條,單純的法令、規範、標準等官方文書不受著作權保護。然而,國家標準可能包含一些解釋性或創造性的內容,這些部分可能受到保護。

2. 合理使用原則:

即使某些內容受著作權保護,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原則。用於研究、教學等非營利目的的使用,可能符合合理使用。

3. 公開發表:

國家標準通常是公開發表的文件,根據第50條,合法公開發表的著作,得為教學或研究之目的重製。

4. 政府著作:

如果國家標準被視為政府著作,根據第53條,這類著作在合理範圍內,可以重製、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。

5. 資料庫保護:

如果涉及大量國家標準的使用,可能需要考慮第7條之1關於資料庫的保護規定。

6. 授權使用:

需要檢查標準發布機構(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)是否有特定的使用授權或限制。

綜合以上,用於訓練模型的行為可能被視為一種研究或教育用途,有可能符合合理使用。但這需要具體分析使用的方式、範圍、目的等因素。

建議:

1. 檢查具體使用的國家標準內容,確定是否包含受保護的創作性元素。

2. 評估使用目的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則。

3. 考慮向相關政府部門或標準發布機構尋求明確的使用許可。

4. 如有疑慮,建議咨詢專業的著作權律師。

需要我進一步解釋某個具體方面嗎?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

#問三: 著作權法第9條內容的全文?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》

PS…這隻C黑皮啊,第九條列舉規定非屬著作標的的,有好幾個,這一部分才是本問題的核心。Claude不認認真真花幾秒鐘研究探討以生成正確的答案,就是要往其他與此問題不相關的旁枝作文。只能繼續問他⋯在著作權法第九條的內容是什麼?(另外三隻通用大模型,問第二條,就知道解決「國家標準」經過行政機關公告作為強制遵守的技術規範,如非行政命令,就是公文⋯)

答三:非常感謝您的提問。讓我為您提供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9條的全文內容。

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如下:

「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:

一、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。

二、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所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。

三、標語及通用之符號、名詞、公式、數表、表格、簿冊或時曆。

四、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。

五、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。」

這條法律明確列舉了不受著作權保護的項目。根據這條規定,大多數官方文件和某些常用的表達形式不受著作權保護,以確保這些信息可以自由流通和使用。

關於您之前提到的國家標準,我們需要進一步分析其內容。如果國家標準僅包含本條所列的內容(如公文、通用符號、公式等),則可能不受著作權保護。但如果包含了創造性的解釋或獨特的表達,那麼這些部分可能仍受著作權保護。

您是否需要我對這條法律的某個具體部分進行更詳細的解釋?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

#問4: 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的規定,針對國家標準經過行政部門以公文對外公告,該國家標準的全文是否是著作權的標的?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》

PS…這隻C,還在鬼打牆⋯⋯如僅包含本條內容(如公文⋯⋯⋯)則可能不受著作權保護。但如果包含⋯⋯不能聚焦於《如以公文形式對外公告的「某國家標準」不受著作權保護」即可。真的是剛入門的實習律師,需要明確法律觀點以下結論之處,回答「可能不受著作權保護」,再不需要另外加碼要件之處,硬生生要多添族,讓自己的論述好像很豐富⋯⋯靠銬⋯只好繼續多多問核心重點⋯

答四:

根據您的問題,我們需要仔細分析著作權法第9條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的性質。讓我們逐步思考:

1. 公文性質:

如果國家標準是通過行政部門以公文形式對外公告的,那麼根據第9條第1款的規定,公文本身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。

2. 國家標準的內容:

– 如果國家標準的內容主要包括標語、通用符號、名詞、公式、數表、表格等,根據第9條第3款,這些內容也不受著作權保護。

– 如果標準包含了純粹傳達事實的內容,根據第4款,這部分也不受保護。

3. 政府機關的編輯:

如果國家標準可被視為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法律、命令或公文所作成的編輯物,那麼根據第2款,它也不受著作權保護。

4. 整體考量:

國家標準通常是為了規範某一領域的技術要求或程序,其本質是一種官方規範文件。從立法目的來看,將其排除在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外,有利於這些標準的廣泛傳播和應用。

結論:

基於以上分析,如果國家標準是以公文形式公告,且其內容主要包括上述不受保護的元素,那麼整個國家標準很可能不是著作權的標的。

然而,需要注意的是:

1. 如果國家標準中包含了具有原創性的文字說明、圖示或其他創造性內容,這些部分可能仍受著作權保護。

2. 即便國家標準不受著作權保護,使用時仍應注意遵守相關的行政規定和使用要求。

建議:

為了確保完全合法使用,最好的做法是向發布該國家標準的相關政府部門(如標準檢驗局)確認其使用政策。

您對這個分析有什麼看法或進一步的問題嗎?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

《評釋⋯畫蛇添足之舉,又來了⋯⋯這隻C,如果作為隨身律師助手,可能會讓律師多做莫須有的橫向白工之外,還要多做核心重點的縱向累人實工。就本案而言,目前Claude-3.5-Sonnet 不是一個適格的 #AI律師助手。(之前使用Claude-3-Opus沒有這種畫蛇添足,自己亂開花,注意力不集中於問題解決問題的狀況啊。奇怪的3.5🤔,可能是Sonnet生出來的基因🧬就是如此⋯以有研究之精神,實則學術不精,不敢決定的性格嗎🤔

#問五: 國家標準是否屬於行政命令?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》

Ps..跟問題ㄧ都是基本提問。每一家通用大模型都要問題的問題

,估計C33S的回答依然范特西啊 😂

答五:

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,需要我們仔細考慮國家標準的性質和法律地位。讓我們來分析一下:

1. 行政命令的定義:

行政命令通常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,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。

2. 國家標準的性質:

– 國家標準通常是由專業機構(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)制定的技術規範。

– 它們主要用於規範產品、服務或過程的技術要求,以確保質量和安全。

3. 法律效力:

– 行政命令具有法律約束力。

– 國家標準通常是自願性的,除非特定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強制執行某些標準。

4. 制定過程:

– 行政命令需要遵循特定的立法程序。

– 國家標準的制定通常涉及專家諮詢、公眾意見徵集等過程,但可能不完全符合行政命令的立法程序。

5. 台灣的法律環境:

– 在台灣,國家標準的法律地位主要由《標準法》規定。

– 根據《標準法》,國家標準的性質更接近於技術規範,而非行政命令。

結論:

一般來說,國家標準不完全等同於行政命令。它們更像是技術性的指導文件,除非有特定法律明確規定某些標準為強制性的。

然而,在特定情況下,如果某個國家標準被法律或行政命令明確引用並要求強制執行,那麼這個特定標準在該情況下可能具有類似行政命令的效力。

建議:

1. 具體分析每個國家標準的使用情境。

2. 查看是否有相關法律或行政命令引用該標準並賦予其強制效力。

3. 如有疑問,可以向標準檢驗局或相關法律專家諮詢。

這個解釋是否有助於澄清您的疑問?您是否

還有其他關於國家標準法律性質的問題?